GB7258-2017正式实行,新国标到底有哪些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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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7258-2017正式实行,新国标到底有哪些新亮点?

      • 作者:clzqxs
      • 发布时间:2018/1/2 10:23:35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维修、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运行安全管理、事故车检验和机动车报废等相关领域,发挥了技术法规的作用。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包括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事故车检验都必须执行 GB7258,所有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达到GB7258规定的技术要求。

      作为机动车运行和车辆生产制造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对于商用汽车行业来说定将带来重大影响。那么,新国标GB7258具体改动了那些地方?重点涉及哪些方面?

      一、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一)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

      (二)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

      (三)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二、关于客车的要求。

      (一)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二)设置了符合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195mm。

      (三)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四)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8m)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五)客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六)车长小于等于7.5m的公路客车,若在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则存放区面积应大于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0%并小于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5%,且存放区与乘客区之间应有安装牢固可靠的隔板或格栅有效隔离,隔板或格栅的安装高度应至车内顶部,格栅的网眼尺寸应小于等于100mmX100mm。

      (七)客车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

      (八)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客车不应安装有除标准规定锁具外的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

      (九)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 50mm的圆心击破点标志。

      (十)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40mm。

       

      三、关于货车的要求。

      (一)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二)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

      (三)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四)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五)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mm。

      (六)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七)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

      (八)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半挂车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九)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十)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十一)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十二)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十三)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 GB26511 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十四)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板式隔离装置。隔离板若设置有用于观察货厢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则观察窗的尺寸和设置位置应合理,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十五)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等于10000kg的挂车,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且防抱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四、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的要求。

      (一)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3人。

      (三)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四)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五)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不应大于80km/h。

      (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

       

      五、关于乘用车、旅居车的要求。

      (一)乘用车产品标牌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设计和制造上具有牵引装置但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未核定“准牵引总质量”的汽车(主要是乘用车),不允许牵引挂车组成列车上道路行驶。

      (二)乘用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三)旅居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四)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9人,但车长小于6m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6人。车长大于等于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无法保证人员的走动时,旅居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车长小于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有面积大于等于(4.0×105)mm3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矩形的贯通开口时,旅居车厢可核定乘坐人数。旅居车的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五)旅居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其中,应有一个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侧,且该乘客门的净高度应大于等于1650mm、净宽度应大于等于500mm,但乘客门净宽度大于等于750mm,净高度大于等于1400mm即视为满足要求。

      (六)旅居车前后部均应设置保险杠,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六、关于新能源大客车的要求。

      (一)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与说明书上标明的位置一致,有无异常,防范此类车辆骗取补贴。

      (二)出厂日期在2013年3月1日之后的,应在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

      (三)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四)对国产汽车,其《公告》应标明新能源汽车的种类。

      (五)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应标明其纯电驱动续驶里程是否大于等于50km。若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小于50km,不应将其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为其核发/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但可以按普通汽车注册登记。

      (六)对2016年12月1日起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其《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检验情况”一栏应标明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种类。

      (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八)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九)车长大于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5分钟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

       

      七、关于摩托车的要求。

      (一)允许正三轮摩托车采用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结构布置,但规定此类正三轮摩托车主要用于休闲娱乐,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 2人(包括驾驶人)。

      (二)正三轮摩托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应小于 70km/h。

      (三)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符合GB811的乘员头盔。

      (四)两轮普通摩托车、 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长度应大于等于 220mm。

       

      八、其它查验要求。

      (一)2018年1月1日前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二)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

      (三)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四)对于能够折叠以方便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坐垫或靠背,在折叠并恢复座椅到乘坐位置后,依据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单人就能方便的使用这些座椅配套的安全带,或很容易从这些座椅的下面或后面方便地进行恢复。

      (五)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1个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六)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

      (七)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消防车不再要求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多用途货车(皮卡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不再要求在后部、侧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八)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九)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设计和制造上如安装有护网、防护罩等装置,其《公告》(对国产车)或《车辆一致性证书》(对进口车)等技术文件上应有对应的照片或说明。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机动车上述特征进行有效验证后,应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予以注明。

      (十)2016年3月1日起新生产的所有机动车应保证机动车号牌(三轮汽车前号牌和摩托车后号牌除外)能通过4个号牌安装孔、用M6规格的螺栓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现阶段,部分货车和挂车的后号牌及乘用车(特别是进口改装车、平行进口车)的前号牌无法通过4个号牌安装孔安装在机动车上,在机动车检验查验环节应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十一)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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